• 互联网访问服务条款
    (NTT西日本版)
  • 第1章 总则

    (规约的适用)

    第1条

    设置Wi-Fi接入点装置的企业、设施、自治团体(以下简称为“服务提供者”)就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免费互联网连接”(以下简称为“本服务”),面向使用本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为“签约者”),如下制定了使用规约(以下简称为“本规约”)。

    (本规约的范围及变更)

    第2条

    1. 本规约适用于与本服务的使用有关的服务提供者及签约者。第5条(使用协议的申请)和第6条(使用协议的成立)中规定的使用协议成立后,服务提供者及签约者将承担诚实地遵守本规约的义务。

    2. 服务提供者可以不经签约者同意就变更本规约。

    (准据法)

    第3条

    本规约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日本法。

    (管辖法院)

    第4条

    1. 如果签约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围绕本服务发生纠纷,该当事人都应怀着诚意进行协商。

    2. 如果经过前一款的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将服务提供者指定的地方法院或服务提供者指定的简易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第2章 使用协议的签订等

    (使用协议的申请)

    第5条

    如果希望使用本服务,必须同意本规约。

    (使用协议的成立)

    第6条

    如果签约者同意本规约,应按“同意”按钮。在签约者同意本规约的内容,在注册完成的时间点,使用协议生效。如果签约者按了“同意”按钮,则视为在该时间点同意了本规约(无论有什么理由)。

    (使用条件)

    第7条

    签约者应自己负责、自己负担费用,准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设备、软件等。

    (权利的转让限制)

    第8条

    签约者不能将享用本服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3章 服务

    (提供的服务)

    第9条

    1. 服务提供者将根据本规约,在本规约规定的限度内向签约者提供本服务。另外,使用本服务时,如果有服务提供者或第三方另行提出的个别规定或其它规约(以下简称为“其他规约等”),则除本协议之外,签约者还应同意并遵守该的其他规约等。

    2. 无论是什么理由,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变更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无需事先通知签约者。

    3. 无论是什么理由,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停止或废止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签约者。

    4. 服务提供者对在前面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签约者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第10条

    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时,签约者应同意所有责任归属于各信息的提供者,并且同意服务提供者不是该交易协议和信息提供的签约当事人。

    (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的保证)

    第11条

    1. 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作任何保证。此外,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不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有用性等作任何保证。

    2. 关于签约者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服务提供者对该签约者和该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概不负责。另外,概不承担任何费用或损失赔偿。

    第4章 使用费

    (使用费等)

    第12条

    本服务免费。

    第5章 签约者的义务等

    (禁止事项)

    第13条

    使用本服务时,签约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 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 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的财产或隐私的行为。
    • 除上述行为之外,对或可能对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不利或损失的行为。
    • 诽谤、中伤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淫秽、卖淫、暴力、残暴、虐待等)的行为,或服务提供者判断有这种可能性的行为,或向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为。
    • 犯罪行为或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行为或有可能有联系的行为。
    • 选举活动或类似行为(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内)。
    • 与性风俗、宗教传教活动有关的行为。
    • 转售、租赁本服务等将本服务本身作为盈利目的的行为。
    • 进行层压式推销(老鼠会)或引诱他人参加的行为。
    • 向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发送向非特定多数人进行的广告/宣传/劝诱等、发送近似于欺诈的情报、让人产生厌恶感或有这种可能性的电子邮件(骚扰邮件)的行为。
    • 妨碍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接收邮件的行为。要求转发“不幸的信”、伪装善意的谣言等连锁邮件的行为,以及应这种要求进行转发的行为。
    •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篡改或删除可通过本服务访问的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信息的行为。
    • 通过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关,使用或提供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给第三方或服务提供者造成麻烦/不利的行为、可能对本服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在给直接或间接使用本服务的人的该使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状态下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其他违反或可能违反法令的行为。
    • 其他服务提供者判断为不恰当的行为。

    (自己负责的原则)

    第14条

    1. 如果因符合第13条(禁止事项)的签约者的行为,服务提供者和/或第三方遭受损失,即使是在丧失签约者的资格后,签约者也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所有法律责任,不应给服务提供者造成麻烦。

    2. 如果与使用本服务,上传或下载的信息或文件相关联,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签约者应自己负责处理,不得向服务提供者索赔、给服务提供者造成任何麻烦。

    (所有权)

    第15条

    构成本服务的所有程序、软件、服务、手续、商标、商号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附带的所有技术均归属于服务提供者或该提供者。

    (著作权)

    第16条

    1. 未经权利人许可,签约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文件,进行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为签约者私人使用而复制的范围,基于著作权法的使用。

    2. 未经权利人许可,签约人不能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或披露任何通过本服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3. 如果因违反本条的规定而发生纠纷,签约者应自己承担费用、自己负责解决该纠纷,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应给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

    第6章 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等

    (用户信息的使用和保护)

    第17条

    1 签约者同意服务提供者、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为“NTT西日本”)、根据NTT西日本的委托,从事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公司”)、以及许可NTT西日本使用云的公司,为了提供本服务,在提供过程中,知晓在邮件地址、SSID名等各装置中设定的信息(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及接入点据点信息、认证信息、连接日期和时间、IP地址、终端信息(语言设置、MAC地址等)(以下简称为“使用者信息”) 。

    2 NTT西日本、委托公司及许可NTT西日本使用云的公司应在达到以下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和使用者信息。另外,在签约者终止使用本服务后,也可能会在咨询应对等情况下,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和使用者信息。
    (1) 提供本服务
    (2) NTT西日本提供的劳务或销售的商品的介绍、方案提供及咨询
    (3) NTT西日本进行销售受托乃至经销等的劳务或商品的介绍、方案提供及咨询
    (4) 发送问卷调查等调查所需的物品或谢礼
    (5) 改善与劳务、商品等相关的质量等,开发新劳务、商品等
    (6) 各种促销活动、各种服务的监视等的介绍
    (7) 与因特网使用等相关的各种劳务、商品信息等的介绍
    (8) 根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进行的支持业务
    (9) 服务提供者通过控制盘查看AP和远程访问设备的使用情况
    (10) 为提高本服务的质量、改善功能而进行的信息分析
    (11) 制作Wi-Fi 的使用情况、行为倾向相关的,有助于在观光、行政、地区振兴等活动中灵活使用的统计信息

    3 除了本规约的规定,NTT西日本将按照NTT西日本另行规定的隐私政策(https://www.ntt-west.co.jp/english/privacy/)进行处理。

    4 NTT西日本及委托公司可在通知许可NTT西日本使用云的公司后,使用个人信息及使用者信息。

    5 签约者的法人信息也应与个人信息一样处理。

    (签约者资格的中断、取消)

    第18条

    在签约者符合以下项目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可以立即中断或取消该人员的签约者资格,无需事先通知。

    • 判明在申请使用时,进行了虚假申报的情况。
    • 实施了符合第13条(禁止事项)禁止的事项的行为的情况。
    • 不论方式如何,妨碍本服务的运营的情况。
    • 其他违反本规约的情况。
    • 其他服务提供者判断作为签约者不合适的情况。

    (服务的终止、中断)

    第19条

    1. 符合以下事项时,服务提供者可以终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

    • 定期或紧急进行本服务的系统的维护或施工,或服务提供者的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得已时。
    • 由于战争、暴动、骚乱、劳动纠纷、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等紧急事态,无法正常提供本服务时。

    2. 根据前一款的规定,终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时,服务提供者应提前通知。但是,情况紧急,不得已时,不受此限。

    3. 受到政府机关的管制、接到命令,或其它电信事业者等终止或停止提供服务时。

    4. 其他服务提供者判断服务运营需要临时中断时。

    服务提供者对因基于本条终止或中断本服务,签约者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信息的删除、通信使用的限制等)

    第20条

    1. 如果签约者实施了第13条(禁止事项)各款的行为,或违反了本规约、不服从服务提供者的通知或指导,或者其他服务提供者认为需要的时候,有可能采取以下各项的措施之一或组合措施:

    • 当服务提供者判断本服务运营需要等时候,对于签约者使用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通信方式进行的通信,服务提供者可以限制分配给该通信的带宽。
    • 暂时停止签约者对本服务的使用或解约。

    2. 对于在本服务中,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服务提供者判断青少年最好不使用的网站等的访问,服务提供者有时会进行限制(过滤等)。

    3. 服务提供者不承担采取本条第1款各项或第2款的措施的义务,也不对因采取了或未采取措施造成的签约者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7章 损失赔偿等

    (责任的限制)

    第21条

    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不间断地向签约者提供本服务的义务,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服务提供者不对签约者提供本服务,服务提供者也不对签约者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免责事项)

    第22条

    1. 对于与提供本服务相关,签约者遭受的任何损失,服务提供者概不负责。

    2.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因服务提供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

    3. 对于本服务的内容及签约者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有用性等作任何保证。

    4. 服务提供者对签约者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软件不作任何运行保证。

    5. 服务提供者对因签约者使用本服务而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等概不负责。

    附则 本规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